

1. 法律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法律和法规予以细化的部门规章必须要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或者授权。
2. 不办理营业执照不代表不需要管理。如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不有必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有必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利用互联网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有必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有必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及它分支机构能够准确的通过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所谓快递末端网点,根据《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开办者)依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