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摊贩夜间扰民、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但部分社区确有需求。对此,上海市人大代表刘正东在上海“两会”上递交书面意见建议,各区人民政府根据社区居民的实际消费需要、根据流动摊贩市场规律需要,依法科学、合理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1月18日澎湃新闻网)。
流动摊贩因无固定经营场所,又无须向管理部门交费用,因而不仅门槛低,而且经营成本低,进而商品的价值也相对偏低。这无形中影响了公平的市场秩序。特别是,流动摊贩见缝插针,甚至占道经营,既造成了交通拥堵、破坏了市容环境,又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可见,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理,既是净化城市环境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经营公平的需要,更是保障社会稳定的需要。如此语境下,上海人大代表建议将流动摊贩纳入《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范畴进行规范管理,具有普适意义,也具有可操作性。
流动摊贩管理一直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老大难”问题,可以说,城市管理者既要保证城市清洁美丽,又要保证市场有序,还要保证人性化的执法,非常之难。流动摊贩为人们提供便利,却以“打游击”的姿态谋生,能够说是“边缘经商群体”,有时看到城管驱赶、没收其货物,心里觉得很不是滋味。流动摊贩是现代城市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他们在方便市民生活的同时,也的确给城市管理执法带来了许多困扰。因此,对于流动摊贩的管理,应疏堵结合,既不能一棍子打死,也不能放任自流。
事实上,按照上海人大代表的建议,无论是给摊贩划定区域,还是临时指定区域,均是与《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良性对接,给流动摊贩管理工作带来了转机。《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换言之,流动摊贩在有关部门划定的区域经营,工商将予以行政许可,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如果给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流动摊贩办照,不仅能进一步规范其行为,而且更会有利于执法部门对占道经营的管理,同时也能满足部分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
总之,规范流动摊贩,人治不如法治。应将流动摊贩的管理纳入地方法规,依法进行综合治理。具体来说,管理流动摊贩涉及工商、城管、税务、环卫、城市规划等多个部门,必须形成管理合力。城管部门要转变观念,从生存、就业和社会安定稳定的高度,把流动摊贩作为城市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给予规范、支持和引导。同时,税务等部门对流动摊贩经营活动,可采取减收或免收相关税费的政策;小贩能在什么区域经营,规划部门在作出规划时,可经过论证或专家组讨论,多听取市民、摊贩的建议;工商部门可通过企业信用监管系统来进行管理,如果摊贩守法经营,能扩大其流动范围。相反,对一些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摊贩,在一段时间内,可对其流动范围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