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早餐服务新模式发展,规范本市流动餐车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上海市流动餐车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监管职责等事项。
(三)有相应的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加工配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管理、餐车停放清洗等经营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市流动餐车经营行为,推动早餐服务新模式发展,现将《上海市流动餐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促进早餐服务新模式发展,规范本市流动餐车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为市民提供便捷、丰富、健康的餐饮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早餐工程建设的实施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餐车是指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和时段内,以符合标准要求的机动车为载体,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车辆。
本市流动餐车的设置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总量控制、合理地布局、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原则。
鼓励发挥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流动餐车建设,对在早餐网点薄弱地区设置流动餐车的,给予重点支持。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流动餐车工作的领导,制定流动餐车布点规划,建立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共同组成的流动餐车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辖区内流动餐车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流动餐车的经营信息登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餐车的生活垃圾、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户外广告设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流动餐车的登记;对流动餐车及配送补货车辆的停放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流动餐车的布点应当按照“方便群众,不扰民,不影响安全、交通和市容环境”的要求,主要布点在商务楼宇周边、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大型居住社区等以及早餐网点薄弱区域。如遇节庆、会展、赛事等活动,可结合实际需要,引入流动餐车临时提供餐饮服务。
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辖区内流动餐车经营点位,设置流动餐车点位标识,向社会公布,并为流动餐车经营点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保障。
由于市政建设、场地改造等原因不再适合作为流动餐车点位的,可由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另行设置流动餐车点位。
(三)有相应的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加工配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管理、餐车停放清洗等经营管理制度。
本市鼓励流动餐车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化经营,支持具备良好的生产加工、冷链配送、连锁经营、信息化管理、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拥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的企业从事流动餐车经营。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功能,在市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公布流动餐车企业推荐名单,并根据监管情况、信用状况等动态调整名单。
(一)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六)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贮存、清洗、消毒、加热、冷藏等设施设备。
市商务行政主任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提出流动餐车使用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三定”规定的通知》,根据意见确认流动餐车额度属性,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流动餐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经营点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对合乎条件的,发放《流动餐车经营公示卡》,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流动餐车经营主体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环境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范,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并符合下列经营要求:
统一管理:对流动餐车的经营品种、车辆停放、餐厨垃圾处理、人员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标识:流动餐车可在车体表面(车窗除外)采用喷涂、粘贴的方式设置全市统一的上海早餐标识以及本公司名称、标识、自身产品宣传等信息的户外广告,但不可以设置非本单位的经营性户外广告;
(四)确保流动餐车专车专用,并切实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流动餐车及配送补货车辆等驾驶员的内部管理,确保车辆规范、文明行驶、停放,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对流动餐车的补货配送车辆,在经过属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同意,并制定“一点一方案”,确保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允许定车定点短时停放卸货。
流动餐车经营主体由于自身原因退出经营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点位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正式退出经营时向点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回相应点位的《流动餐车经营公示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向区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流动餐车经营公示卡》,并通报区商务主管部门:
(一)流动餐车经营主体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流动餐车经营公示卡》的;
流动餐车经营主体禁止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以及市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中规定的食品。
流动餐车经营主体不得将流动餐车和《流动餐车经营公示卡》转让、转租、转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