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关于制止秸秆露天燃烧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有关规定法令法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秸秆禁烧作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小麦、水稻、高粱、薯类等农作物收成籽实后剩下的物质,包含田间地头杂草、林下植物、秸秆打包收回残留物。

  二、禁烧时刻及规模。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5月15日,无窗口期,全市规模“全域、全时段、全面”制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燃烧。

  三、执行主体职责。各县(区)、城镇(大街)、村(社区)作为各级网格职责主体,担任本区域农作物秸秆禁烧作业,要拟定作业计划、宣扬计划,加大巡查力度和宣扬力度,层层执行职责,保证禁烧职责执行到户、到人、到地块。

  四、严厉查处燃烧秸秆行为。对燃烧秸秆的当事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回绝、阻止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有关法令法规进行处分。对形成严重环境污染事端,导致严重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按照法令来追查有关职责人的刑事职责。对禁烧期间火点较多,禁烧作业推动不力的县(区)、城镇(大街)、村(社区)职责人严厉职责追查。

  五、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告发、投诉各种违规燃烧行为,市政府建立火点告发电话,广泛承受社会各界监督。本公告自即日起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24小时告发热线小时告发热线小时告发热线小时告发热线小时告发热线小时告发热线小时告发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