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区流动摊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流动摊点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区(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流动摊点的设置及管理。各县(管理区)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流动摊点,是指临时设置的小修理(非机动车修理、修锁、修伞、修鞋、修拉链、衣物织补等传统修理)、食品摊贩、夜市经营、水果销售以及相对集中的小排档、小商品摊点群。
第三条 按照“严堵序疏”的要求,对中心城区流动摊点的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地布局、总量控制、疏堵结合、方便市民、规范管理原则,采取定点设置、限时经营等方式,引导零散、流动摊点依法规范经营。
第四条 区城管部门负责便民摊点的监督管理,制定便民摊点管理规范,指导街道(乡镇)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规范管理流动摊点。
街道(乡镇)辖区城管大队具体负责辖区便民摊点的定点设置方案拟定、规范管理及监督检查。
(一)严控区: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的周边控制地带;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城市道路;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易燃易爆区;人群密集、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等重要区域。严控区内一律不可以设置便民摊点。
(二)控制区: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之外的其他学校、集贸市场、企业厂矿区等控制地带、市区车流量较大的次干道和主要交通节点以外的城市一般道路、次要区域,以及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大厦等区域及其市容环卫责任区。控制区内设置便民摊点必须征得周边单位同意,并控制便民摊点设置类别、数量且限时经营。
(三)可设区: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路段、背街小巷、居民集中居住区周边。可设区内设置便民摊点按控制总量、合理地布局的原则进行设置,具体摊点设置由区城管部门另行确定并公布。
(二)食品摊贩、夜市设置在方便市民群众购买的次干道两侧人行道的合适位置;
(三)便民水果摊点主要设置在新村小区及不影响交通通行的周边,以及交通流量小的次干道及背街小巷等区域;
(四)季节性便民水果摊点除在生产区附近就近设置部分销售点外,在市区可设置部分临时销售点。
(一)由街道(乡镇)辖区城管大队根据辖区实际,提出便民摊点设置初步方案,包括摊点种类、布局、管理规定等,报区城管部门初审。
(二)区城管部门会同公安、住建、卫生、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对街道(乡镇)辖区城管大队上报的方案做复核批准后,由各街道(乡镇)辖区城管大队具体组织实施。
(三)在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大厦等区域及其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内设置便民摊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同意,报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登记。
第八条 便民摊点根据类别实行统一设施、统一标识编号、统一管理标准及“定人、定时、定点”来管理,由各区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具体方案。职能部门不再收取审批和管理费。
第九条 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等可以优先申请在便民摊点从事个体经营。
申请便民摊点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持户口本、身份证、健康证等证明材料向街道(乡镇)辖区城管大队申请摊位。
街道(乡镇)辖区城管大队根据规划摊点数量、范围、内容、申请人条件等情况,提出便民摊点经营人员初步方案,在辖区公示后,报区城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辖区城管大队应督促摊点经营者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行规范管理。
摊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街道(乡镇)辖区城管大队提出无偿收回的建议,报区城管部门审批。
(一)非机动车修理(限于自行车、电瓶车、三轮车,下同)、修锁、修伞、修鞋、修拉链、衣物织补等传统小修理业的便民摊点应配备统一的储物箱(车)、操作台,统一设置可移动携带式的遮阳(雨)棚(伞)。从事非机动车修理的还应配备防油去污设备,修理产生的废油、污水应集中收集储运,工具、配件不得零乱散放地面,维护和保持地面的干净整洁。
(二)食品摊贩、夜市设置应配备统一的、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储藏箱(车)、操作台,根据相关要求配全防蝇和防尘网罩、垃圾桶、泔水桶、蚊蝇消杀等必备的卫生设备。
(三)水果销售点应统一货架、垃圾容器、遮阳棚(伞)等设施。季节性临时瓜果销售点依规定定点经营,瓜果摆放应集中在销售车辆上,不得占道摆放和擅自扩大经营面积,同时保持销售车辆的整洁,配备废弃、变质水果收集容器和垃圾箱(桶),防止瓜壳果皮污染地面。
第十三条 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排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食品管理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搬迁或调整便民摊点的,由街道(乡镇)辖区城管大队提出方案,报区城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拆除、调整。
需拆除的便民摊点,由街道(乡镇)辖区城管大队提出收回的建议,报区城管部门审批。被收回的摊点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详细情况再做相应调整处理。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流动摊点统一设置的配置费用的开支情况,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便民摊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管理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或经营管理秩序,且限期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七条 行政主任部门在便民摊点审批、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