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就此进行了说明:“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颁布后,国家工商局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的《细则》就已经明文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包括“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本质意义,并非开禁流动商贩,而是“为了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并进一步缩小和限定流动商贩的流动范围”,“以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
联席会议的100多位城管执法局长就《条例》递交了五条修改意见。对“流动商贩合法化”问题,城管部门认为应当增加条款,即“无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如果流动经营的区域较为固定,经营时间比较久,也能够直接进行工商登记。”
罗亚蒙说,“全社会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无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全部进行工商登记是做不到的,但是都宣布非法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出于对的保护,不应进行强制许可,而应当是提倡、鼓励,让无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自愿选择登记还是不登记。
本报讯 记者(李静睿)在五条修改意见中,城管部门还要求《条例》明确“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针对“流动商贩”问题,城管部门希望国务院厘清城管职责,明确“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罗亚蒙说:“按照国务院要求的‘谁许可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应当是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都推给社会,尤其是不能让城管部门来背黑锅”。
对于此前频发的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暴力冲突,罗亚蒙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城管人员管理方法简单粗暴,另外一方面是由于商贩一时冲动,“与流动商贩本身是不是合乎法律丝毫没有关系”。罗亚蒙称,目前各地已有一些试点能解决这一问题,如广东省中山市城管执法局硬性规定,任何一个时间里执法队员都不得与商贩发生肢体冲突,遇到妨碍公务或人身伤害的事情,请公安机关介入,“我们正在全国推广这个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