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县城区夜间市容环境秩序,有效遏制乱摆乱放、占道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据“疏堵结合、便民利民、依法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县真实的情况,现就逐步加强夜市摊点规范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冬春季经营时间不允许超出晚上22:00,夏秋季经营时间不允许超出晚上23:00。
(一)需要到临时夜市经营的流动商贩,从即日起到县城市管理局签订《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交纳临时市场卫生费,根据安排进入临时夜市进行规范经营。
(三)进入临时夜市经营的商贩禁止向雨污水管道倾倒餐厨烹饪油脂,餐厨垃圾(泔水)需自备收集容器,交由专业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四)进入临时夜市经营的商贩要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按要求安装油烟进化设施,严禁露天烧烤,餐饮经营摊位须铺设隔离油污草皮,保持摊点卫生干净整洁,不得乱扔垃圾杂物,不得乱扯乱挂搭设棚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音响招揽顾客,不得损坏夜市内设施,不得堵塞交通和影响消防安全,规范用火、用电、用气,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自本公告发布三日后,临时夜市以外场所一律禁止从事占道经营行为,县城市管理局将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继续从事违规占道经营、无照经营的,将严格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从重处罚。
(六)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