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 国务院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3、市工商局企业个体科负责这个的人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扩大了豁免登记的范围,且规定由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真实的情况和城市管理需要,设定具体场所、时间范围和经营项目清单,合乎条件的经营者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比如在“早市”“晚市”摆地摊、卖早餐等,都属于合法经营为例进行阐释。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1]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站点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