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8日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安排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7名实施工程人员对B系列6号气化炉来安装恢复工作,当日12时30分左右现场出现一次晃电导致气化炉停工,晃电恢复开工过程中,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对6号气化炉现场实施工程人员进行警示并要求撤离。18时08分,B系列5号气化炉在开炉、并炉过程中,粗煤气分离器出口第二处45°弯头至三通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出现泄漏引发闪爆。火光亮度较高,呈现团状偏白色,随后呈现浅黄色,并迅速向周围扩散。燃烧持续约15秒后火势减弱消失。爆炸和火势蔓延中有物体被抛出,并产生大量烟气。
闪爆发生时,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7人正在气化B区六楼作业,其中周璐、张明理、王彩峰、李峰、贾文龙、高昆等6人在5号气化装置东侧(原6号气化装置位置)进行吊装作业(其中周璐位于6层外平台),张强在7号气化装置处(位于6号气化装置东侧)。爆炸造成周璐由6层外平台掉落至4层外平台桥架后死亡,张明理、王彩峰、李峰、贾文龙、高昆、张强等6人受伤(张明理、贾文龙重伤)。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监控和鉴定报告等,综合认定此次事故原因系B系列5号气化装置开工恢复过程中,粗煤气分离器出口第二处45°弯头至三通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在受到交变应力的影响下,致使薄弱环节处开裂泄漏,粗煤气在泄漏后聚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静电引发闪爆。
1.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6号气化炉恢复升级项目,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安全性能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擅自施工。
2.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5月8日全厂停电至恢复开车过程中,未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9.3.8“开停车过程中应严控现场人员数量,应将无关人员及时清退出场”的规定,未清退中化二建公司现场实施工程人员,致使该公司实施工程人员出现伤亡。
3.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者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明知危化品生产装置开车过程存在风险,停电后多台生产装置同时开车,现场存在多处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情况。未有效履行吊装作业监护人职责,未及时告知吊装单位作业区域生产装置正在开车这一重要信息。
4.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当天运行人员在5号炉并网前,人工取样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造气车间气化装置岗位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
5.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在粗煤气管线多次测厚没有减薄情况后,未及时作出调整测厚点,造成现场粗煤气分离器至母管两处45°弯头从投产至事故前长达11年未进行过检测。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未进行全覆盖检验测试,导致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管理工作出现空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予9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6号气化炉恢复升级项目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安全性能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擅自施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每天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安全风险进行研判分析,将隐患排查治理、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和检维修、开停车等纳入每日公告承诺内容。
统筹谋划生产活动安排,严格执行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工艺指标,严防超温、超压、管线超流速操作。
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要安排工作经验比较丰富且责任心较强的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长期停产停工及关闭退出企业,要落实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妥善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对存有物料的停产生产装置和储存装置,保持安全设施设备和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严格实行实时监控和24小时安全巡查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对前期重大危险源互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
严格落实“双防”机制要求,加强危化品重点装置、储存设施、室外作业、重点作业岗位巡查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置,严禁超指标运行,严禁设备设施“带病”作业。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限期整改闭环;对到期难以整改的隐患或重大隐患,要立即停用相关设备设施,并采取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主要负责人不得离开企业所在市(区)。
组织开展实战应急演练,配齐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确保操作人员熟悉应急处置职责、程序和措施;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