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不久前表示,火电超低排放改造比例已达到80%以上。
目前中国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控制处于超低排放阶段,燃煤电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17年,超低排放改造目标已超额完成,中国火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量下降超60%。由此可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控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为了更清楚的了解中国燃煤电厂厂大气污染物控制的过程,北极星大气网梳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有关政策标准。数据仅供参考。若有疏漏,敬请留言补充。
2011年,中国颁布了史上最严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了包括燃气轮机组在内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能源发展的策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 [2014]31号),首次提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接近燃气机组排放水平”,由此拉开了中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的序幕。
2015年9月,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提出全国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机组排放限值;中部地区新建机组原则上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鼓励西部地区新建机组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2015年3月,“两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超低排放”首次正式出现在中。
2015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20年前,对燃煤机组全方面实施超低排放和节约能源改造,东、中部地区提前至2017年和2018年完成。
2015年12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印发《全方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将“燃煤电厂超低排放与节能改造”提升为国家专项行动,即到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 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全国有条件的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2018年6月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高污染燃煤电厂逐步关停。
同年7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通知要求,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同年8月,国家能源局印发《2018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任务要求继续加大力度推进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中部地区力争在2018年前基本完成,西部地区在2020年完成;各地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标准,对于不能够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燃煤机组要加快实施改造,对不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达标的机组予以淘汰关停。
2019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要点提出,推进西部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各个地方相继出台了超低排放有关政策,如在发改能源[2014]2093号文之前, 江苏省、浙江省、广州市、山西省等地就出台有关政策,要求燃煤电厂参考燃气轮机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即在基准含氧量6% 条件下,烟尘、SO2、NOx 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35、50mg/m3。
目前,已有8个省级政府发布或即将发布火电厂或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强制性区域标准, 将超低排放要求标准化, 它们分别是河南、河北、上海、山东、浙江、天津、浙江、辽宁、山西,其中辽宁2018年11月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他几个省市的区域标准均已发布。汇总如下:
1、除常规污染物烟尘、SO2和NOx外,还涉及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山东还对氨逃逸有具体要求。
2、天津、浙江、上海、辽宁强制性区域标准中要求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烟温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另外浙江省还将排放绩效控制要求写入强制性区域标准中。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投资主管部门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的电厂中,以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为燃料(混合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高于14640kJ/kg)的燃煤发电锅炉;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 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16 年1 月1 日起,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 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 及以下(除煤粉发电锅炉)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3 规定的排放限值。
1、自2017年1月1日起,现有600MW及以上的其它燃煤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600MW以下的其它燃煤发电锅炉以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2、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烟温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2 、自2018年7月1日起,现有燃煤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3 、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燃煤锅炉应采取对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通过收集烟气中液滴和饱和水蒸气中水分的方式,减少溶解性盐类和可凝结颗粒物的排放。
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II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
2 、自2018年11月1日起,现有单台出力3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II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
3、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单台出力300MW以下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他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I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
4、现有单台出力300MW以下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他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II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5、位于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燃煤电厂应采取烟温控制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采取烟气加热或烟气冷凝再热技术且相关设施运行正常的燃煤电厂可免于测试,其中,采取烟气加热技术的,正常工况下排放烟温应持续稳定达到75℃以上,冬季(每年11月至来年2月)和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排放烟温应持续稳定达到78℃以上;采取烟气冷凝再热技术且能达到消除石膏雨和白色烟羽同等效果的,正常工况下排放烟温必须持续稳定达到54℃以上,冬季和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排放烟温应持续稳定达到56℃以上。
2、位于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燃煤电厂应采取烟温控制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1、2016 年9 月19 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2016 年12 月31 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燃气锅炉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以及其他燃料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执行表1 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2、2016 年9 月20 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2017 年1 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燃气锅炉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以及其他燃料锅炉,新建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 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3、2020 年1 月1 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采用氨法脱硫或使用尿素、液氨或氨水作为还原剂脱硝的企业,其氨逃逸浓度应满足HJ2301的要求;氨厂界浓度应满足GB 14554 中1.0 mg/m3 的限值要求。
2、新建燃煤发电锅炉和位于城市规划区的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方式,邮箱: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