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是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资金。总投资不少于200万元的项目可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原则上企业治理类项目最高可获得50%的资金补助,能力建设类项目最高可获得90%的资金补助。
2.锅炉综合治理: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氨改造、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
(2)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绿岛”项目;
4.能力建设:监测能力建设、监管能力建设、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
1.燃煤污染控制:非成熟高效清洁取暖技术,使用清洁煤、兰炭等无减煤的替代或改造项目,无改造清单明细类项目等。
2.锅炉综合治理:无详情信息的锅炉,上大压小项目,燃气锅炉、电锅炉淘汰,锅炉改烧洁净煤、生物质等。
3.工业污染治理类:达标治理或过度治理项目、环境效益低项目、生产线(生产设施)提升改造项目、以前年份相同治理部分已支持过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项目等。
4.能力建设类:无明确建设内容的能力建设项目、超出实际在做的工作需求的监测设备购置项目、非生态环境部门事权的项目不推荐入库。
1.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以治理类项目为例,需重点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生产的基本工艺、产污节点、与项目相关的部分治理现状、执行标准、达标情况、改造必要性、治理技术比选、改造内容(需细化到设备规模、参数等)、预期目标、效益分析、投资概算等。
3.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如备案或批复文件,三年内无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证明、企业信用评估截图、未获得中央资金承诺等。
符合中央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的企业可向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具体流程如下:
生态环境部每年分别于3-4月、8-9月分别组织并且开展一次入库项目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
本轮中央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月24日,请各地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积极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续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积极为企业争取资金,助力企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