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能够准确的通过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办法中第十二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气象等真实的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办法中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办法中第十七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居民用户按面积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2001]372号),收费标准如下:
独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燃油、燃气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
居民用户按热计量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8号),收费标准如下:
(2)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大网供应的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2元;独网供应的燃气、燃油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8元。
(3)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为每千瓦时0.16元(折合每吉焦44.45元)。
对于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实行超高加价。
建筑面积的依据主要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带有测绘法律依据印章的实测报告)或其他在法律上对于建筑物面积认可的文件。
对于提供不出以上材料的建筑物或房间可以暂时依照建筑物的预测报告、竣工图纸、施工图纸或进行实地丈量和上下套裁等来计算供暖面积,待取得法律认可的依据后进行调整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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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热力执行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2023-2024年度北京市现行居民用户按面积收费和按热计量收费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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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能够准确的通过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气象等真实的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办法中第十七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理应当负担。
独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燃油、燃气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
(1)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价格为两部制,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2)基本热价:按着建筑面积征收,大网供应的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2元;独网供应的燃气、燃油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8元。
(3)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为每千瓦时0.16元(折合每吉焦44.45元)。
对于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实行超高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