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改进城乡环境空气质量,防治燃煤锅炉污染,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鞍山市环境保护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和省政府关于筛选小锅炉有关作业部署,市政府决议,2017年持续展开筛选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作业,现就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鞍山市建成区内(含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建成区)一切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悉数筛选;鼓舞筛选建成区外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1.供暖运营类燃煤锅炉:2017年5月15日前自行筛选,5月16日-5月31日为强制筛选时限,6月-10月为并网改造时限。
2.服务业类、工业公司类燃煤锅炉:2017年5月31日前自行筛选,6月1日—6月30日为强制筛选时限。
非供暖运营类燃煤锅炉有并网需求的,须在2017年5月15日前向住建部分请求并网,并依照供暖运营类燃煤锅炉的时限要求完结筛选和并网改造。
1.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本次燃煤锅炉筛选作业的职责主体,要组织工信、住建、环保、财务、公安、质监、电业等部分一起做好燃煤锅炉筛选、并网或改用清洁动力作业。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住建部分担任筛选供暖运营类锅炉;环保部分担任筛选服务业类锅炉;工信部分担任筛选工业公司类锅炉。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市住宅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担任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燃煤锅炉筛选或施行清洁动力改造作业进行事务辅导。
2.作业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布告要求在5月10日前拟定筛选计划并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案;6月30日前完结本地区燃煤锅炉筛选使命;10月31日前完结供暖运营类锅炉的并网改造作业;11月30日前完结拆改确定作业;12月31日前进行检验归档。
对未列入筛选名单归于本次筛选规模的燃煤锅炉也应依照本布告要求自行筛选,逾期未筛选的,发现后将施行强制筛选。
为改进城乡环境空气质量,防治燃煤锅炉污染,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鞍山市环境保护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和省政府关于筛选小锅炉有关作业部署,市政府决议,2017年持续展开筛选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作业,现就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鞍山市建成区内(含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建成区)一切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悉数筛选;鼓舞筛选建成区外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1.供暖运营类燃煤锅炉:2017年5月15日前自行筛选,5月16日-5月31日为强制筛选时限,6月-10月为并网改造时限。
2.服务业类、工业公司类燃煤锅炉:2017年5月31日前自行筛选,6月1日—6月30日为强制筛选时限。
非供暖运营类燃煤锅炉有并网需求的,须在2017年5月15日前向住建部分请求并网,并依照供暖运营类燃煤锅炉的时限要求完结筛选和并网改造。
1.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本次燃煤锅炉筛选作业的职责主体,要组织工信、住建、环保、财务、公安、质监、电业等部分一起做好燃煤锅炉筛选、并网或改用清洁动力作业。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住建部分担任筛选供暖运营类锅炉;环保部分担任筛选服务业类锅炉;工信部分担任筛选工业公司类锅炉。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市住宅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担任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燃煤锅炉筛选或施行清洁动力改造作业进行事务辅导。
2.作业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布告要求在5月10日前拟定筛选计划并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案;6月30日前完结本地区燃煤锅炉筛选使命;10月31日前完结供暖运营类锅炉的并网改造作业;11月30日前完结拆改确定作业;12月31日前进行检验归档。
对未列入筛选名单归于本次筛选规模的燃煤锅炉也应依照本布告要求自行筛选,逾期未筛选的,发现后将施行强制筛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