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燃气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燃气安全工作的意见 为提高我市燃气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安全使用燃气和防范事故的意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燃气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各油田、炼油厂的全力支持和帮助下,我市燃气事业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发展势头,广大市民的用气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截至目前,全市天然气民用户已达47万户,燃气锅炉达700余吨,建成不同压力级别天然气供气管线亿立方米,液化石油气销售量4.99万吨。但是,由于燃气行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相对滞后,加之我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不规范,致使燃气工程建设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直接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燃气行业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 (一)天然气方面。 1.非隐蔽设施、设备的隐患。包括:调压箱柜被人为破坏,阀井被填埋、压占,架空低压管线、厂站旁边的环境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户内低压管线、表具不正确使用(城区约有5万户燃气计量表和3万只家用可燃气体报警器已超出使用年数的限制)等。 2.隐蔽设施的隐患。最重要的包含埋地金属管线、PE管线被圈占、压占、施工破坏等。 3.其它隐患。燃气管网经过多年运行,部分设施已开始老化,而且运行过程中受到多种腐蚀的作用,埋地管网慢慢的出现渗漏,部分燃气管网因地基沉降出现变形拉裂现象。一些用户违规私改燃气设施、私接管线的现象突出,已多次造成天然气泄漏进而发生爆炸事故。 (二)液化石油气方面。 “黑站”、“黑点”及流动式“黑倒气员”非法倒灌液化气、换注水钢瓶,经营者及用户使用超期未检验钢瓶,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和燃烧器具,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等。 (三)别的方面。 燃气报警器销售市场混乱,存在销售不合格燃气报警器或假冒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名义销售或以其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为名向用户推销燃气报警器的行为。燃气汽车发展和车用加气站建设方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三、职责分工 (一)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天然气经营企业: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巡线人员的责任感,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及跟踪机制;定期为用户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出现安全风险隐患时能及时整改;使用先进技术精确掌握管辖范围内的管线管位,及时掌握燃气管网及相关设施的运作状况,尤其是城区管网的隐蔽工程部分,对安全风险隐患逐一排查并限期整改。 液化气经营企业: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对安全运营的资产金额的投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设施;按照不同液化气经营企业钢瓶喷涂不一样的颜色标识的规定,加强对钢瓶的管理,对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及时送检;加快对报废钢瓶的更新步伐,禁止将报废钢瓶流通使用;加强行业自律,禁止从事重量与标准不符的违规充装行为;加大对所属液化气经营站点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规范液化气行业的经营行为。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尽快制定完善各类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各行政主任部门要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清理辖区内非法经营和违法存放液化气钢瓶及在早夜市和其他场所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和燃烧器具的行为;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整治工作;配合各燃气经营企业做好辖区内燃气设施的保护和燃气安全宣传工作。 市建委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全面排查自身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并限期整改;依法对燃气行业中存在的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制定规范液化气市场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会同各有关部门督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各类违规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燃气安全巡查、安全举报机制;严厉打击无资质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严肃处理液化气经营企业充装、使用不合格钢瓶行为;监督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对钢瓶喷涂不同标识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燃气报警器市场的监管;做好对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会同市建委、消防等部门对民用液化气钢瓶质量、车用燃气钢瓶质量和车用加气站的安全管理进行整治,督促经营者做好民用液化气钢瓶的托管和定期检验工作,制定车用燃气钢瓶按期强制检测制度,加大对车用燃气钢瓶的检测力度;会同市建委、工商、消防等部门共同加强对燃气报警器市场的监管。 市消防局负责全市天然气门站、车用加气站、液化气储备站、换气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燃气火灾事故做处理;会同市建委、安监局等部门加强对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应对突发事故的演练;配合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会同市建委、质监、工商等部门共同加强对燃气报警器市场的监管。 市交通局负责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运输液化气钢瓶的行为,配合市建委对运输不合格钢瓶、流动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做处理;结合我市天然气供应情况,在出现燃气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制定公交、出租汽车分时段加气的具体措施,合理回避用气高峰期。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对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配合市建委等部门对非法存放、经营液化气钢瓶的行为做处理,会同市交通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运输液化气钢瓶的行为。 市安监局负责燃气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车用加气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燃气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参加燃气行业安全专项联合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液化气钢瓶的安全整治工作。 市执法局负责对经批准的占道、挖掘等涉及燃气安全的事项加强监督管理,对存在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行为依法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强行拆除,以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作;配合市建委对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市工商局负责配合市建委、安监、消防等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进行清理,依法关闭不具备消防及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对无燃气经营许可非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会同市建委、质监、消防等部门共同加强对燃气报警器市场的监管。 (三)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创新安全管理模式。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通过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刊播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及发放燃气安全宣传单、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燃气安全的重要性,使广大市民了解燃气和燃气用具安全使用的常识,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居民群众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主动性,使燃气安全深入人心。各相关主管部门要鼓励各燃气经营企业学习新疆燃气(集团)公司“燃气安全知识宣传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媒体”的安全宣传理念,积极开拓,多途径做好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燃气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