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快速推进全市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

08/14/2024 热水

  为深入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入推进“十大行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十大措施〉的通知》(济厅字〔2016〕4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快速推进全市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原则,落实应拆尽拆、应改尽改要求,综合施策,加大力度,确保2017年10月底前全市35吨(热水锅炉按照0.7兆瓦相当于1吨的原则折算,下同)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35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淘汰或替代(其中,对2016年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济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1台20吨、山东兴阳供热有限公司2台35吨燃煤锅炉暂时予以保留,具体淘汰时间另行通知)。

  (一)多渠道替代(改造)燃煤锅炉。一是优先利用集中供热(含余热利用)替代。继续开发利用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等本地大型电厂余热,加快引进周边城市余热,有效增加集中供热能力,且新增热源优先用于现有燃煤锅炉替代。二是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扩大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增加气源供应,推动燃煤锅炉煤改气;快速推进电能替代,因地制宜,通过电蓄能锅炉、热泵(空气源、污水源等)、电蒸汽锅炉等多种方式,实现燃煤锅炉煤改电。三是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后,要配套完善自动控制装置和连续监控设施,确保排放指标达到省定标准限值要求,且燃煤品质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鲁煤经运〔2016〕8号)相关规定。

  (二)实施财政奖补政策。对按时限要求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替代)的,通过验收后,每置换改造1吨燃煤锅炉给予10万元补贴;对提前完成淘汰(替代)的,通过验收后,每置换改造1吨燃煤锅炉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投资置换改造的,通过验收后,根据第三方机构与用户签订的协议,补贴及奖励款项可直接拨付第三方机构;对锅炉淘汰(替代)后不再全部承担原有用户供暖任务的,奖补资金按改造后实际承担供暖面积的比例相应拨付实际供暖单位。对按时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按照“因素法”测算投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财政补贴。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锅炉,按有关要求予以取缔,不再享受财政奖补政策。财政奖补资金由国家、省、市级资金承担,具体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另行制定。

  (三)实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对列入燃煤锅炉淘汰(替代)清单范围的燃煤锅炉,其承担的原供暖用户如参加集中供暖,供热管网建设费减半收缴,由原燃煤锅炉所属单位统一一次性缴纳;部队单位免缴供热管网建设费。燃煤锅炉煤改气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免缴燃气管网建设费。

  (四)降低清洁能源价格。加大燃气管网建设力度,扩大天然气在偏远地区替代燃煤的比例。对列入燃煤锅炉淘汰(替代)清单的锅炉单位,采用煤改气的,燃气价格统一执行2.6元/立方米。采用“煤改电”的,按照省物价局和省经济与信息化委批复的优惠电价执行。

  (五)分步推进建筑节约能源改造。对列入锅炉淘汰(替代)计划、实施建筑节能改造有困难的单位,可先行接入城市供热管网,实行集中供暖,3年内完成所涉及建筑的节能改造任务。

  (六)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燃煤锅炉淘汰(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道路刨掘和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联合审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

  (七)建立健全淘汰(改造)倒逼机制。对列入淘汰(改造)工作规划的燃煤锅炉,强化环境监管,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律从严处罚,公开曝光,并落实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进一步处理解决措施。对逾期未完成淘汰(改造)任务的,依法实施强制淘汰(改造)。

  (一)深入调查阶段(2月14日28日)。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在明确现有燃煤锅炉超低排放和淘汰(替代)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辖区燃煤锅炉有关情况,确保不出现遗漏,并逐单位组织研究制定具体淘汰(改造)方案,明确完成时限、替代方式及责任人。

  (二)集中审批阶段(3月1日31日)。各县区政府督促锅炉业主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道路刨掘等审批手续办理工作,具备条件的要着手开展招标、新设备制作等相关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9月30日)。各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要求,全方面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完成35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35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替代)工作。

  (四)集中验收阶段(10月1日31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完成淘汰(改造)的单位集中进行环保验收,落实奖补资金,并将淘汰(改造)情况在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实施清单管理,做到工作任务、完成时限、措施要求、责任人员“四到位”,确保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顺利推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负责研究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重大事项,抓好统筹协调,及时调度、通报进展情况。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逐步明确任务,分清责任,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牵头组织工作;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统筹做好集中供热(含余热利用)、燃气替代燃煤锅炉工作;济南供电公司负责“煤改电”红线外供配电设施投资建设,落实电蓄能锅炉单一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会同市物价局、市经济与信息化委继续争取其他“煤改电”优惠政策;市发改委、公安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负责协助做好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奖补资金,并继续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牵头组织制定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各县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辖区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实施工作调度、督查、考核和问责。对漏报、瞒报燃煤锅炉有关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责成相关县区政府强制淘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按规定实施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