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燃气锅炉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作业,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操控和办理,实在削减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继续改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法令》《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法令和法规要求,我市决议对燃气锅炉全方面履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44/765-2019)表3规则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2年8月15日起,新受理环评的燃气锅炉项目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自2023年1月1日起,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大街、大泽镇)、鹤山市(沙坪大街、龙口镇、桃源镇、雅瑶镇)范围内现有燃气锅炉项目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现有燃气锅炉项目履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一)本公告规则燃气锅炉项目履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国家、省新制(修)定规范或发布规范修正单中,有关燃气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则严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DB44/765-2019)表3规则的,依照更严厉规则要求履行。
(二)全市生态环境部分要严厉依照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批阅新建项目。
(三)现有燃气锅炉项目应活跃采纳比较有用办法,保证在规则期限内到达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分应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要求责令改正或约束出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责令歇业、封闭。
(四)本公告自2022年8月15日起实施,有用期至202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