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签定了合同不如期交货

  据介绍,本年2月份,河南省太康县某锅炉制作公司与泰安某建材厂签定锅炉买卖合同,建材厂以14万元价格购买锅炉制作公司锅炉一台,先付定金3.6万元,3月1日前交货,交货时付清货款。合同签定后,建材厂依约将3.6万元定金汇入锅炉制作公司账户。交货期到了,锅炉制作公司未向建材厂交货。建材厂几回电话敦促,锅炉制作公司以许多理由搪塞。 建材厂经多方探问,得知两边签定合同之后,锅炉制作公司觉得14万元的价格太低了,将已产出的锅炉以高价卖给了其他企业。

  得知这一音讯,建材厂一纸诉状将锅炉制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免除两边签定的锅炉买卖合同,锅炉公司双倍交还定金。岱岳区法院接到诉讼,当即派人赶到河南省太康县,依法冻住锅炉制作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并向其送达了开庭应诉传票。锅炉公司认识到了失期的结果,要求法院调停。最终,在岱岳区法院法官的调停下,两边达成了调停协议,锅炉制作公司退赔建材厂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