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打造整洁优美、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深入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定于即日起,开展城区流动摊点集中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2.除便民市场和夜间临时市场规定的区域、时间外,全城区全时段禁止占用城市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空地和广场、公园、商业区、小区、家属院内区域摆摊设点。
3.沿街门店一律店内经营,不得超出店门外摆放商品、物品;同时,应自觉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做好门前环境卫生、经营秩序、停车秩序维护,及时劝离门前流动摊点。
4.本通告发布后仍然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采取警告、证据保全经营物品、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拒不配合工作,影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各社区、社区物业和广场、公园、商业区、小区、家属院主管部门,应落实主体责任,自行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劝阻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三)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第九条第七项:爱护公共环境,自觉遵守以下规定:(七)不乱贴乱画、乱张乱挂,不在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停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破坏公共环境的,由有权管理的部门进行劝导、告诫,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当场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在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停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