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下午,南通中院行政庭在行政争议所在地海安揭露开庭审理崔某某诉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根本养老资历确定一案,并当庭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安市司法局、海安市人社局及部属组织四十余人旁听案子审理。
崔某某经原海安县劳作局同意代替其父亲被招录为县属团体劳作合同制工人,海安刀片厂亦与崔某某签定合同书,并自6月起为崔某某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处理了户、粮联系迁转手续。1989年6月至1995年5月崔某某从事高温工种“锻工”,1996年至1998年度的工种为“磨工”。
崔某某向海安人社局提交资料恳求处理提前退休遭拒,故提起本案诉讼,恳求判令海安人社局依法为其处理退休手续。
合议庭经审理以为,依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规则》等规则,企业特别工种员工提前退休须从事特别工种作业满规则年限,而特别工种作业年限的核算应当以实践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为条件。在当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后,只需未依规则交纳养老保险金,其作业年限就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而不管其身份为临时工或正式工。
本案中,南通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自1985年12月起实施,海安刀片厂也自1985年12月起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崔某某参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时刻是1989年6月。因而,崔某某作为临时作业业的时刻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依法不该计入特别工种作业年限。
崔某某可计入从事铸管泥芯工(高温)累计上班时刻的时段为1989年6月至1995年5月间,累计时刻仅为6年,未到达从事高温作业累计满9年的时刻要求,不满足特别工种员工提前退休的条件,海安人社局回绝为其处理提前退休手续,并无不当。
法官指出,特别工种员工提前退休准则产生于计划经济布景下,是国家考虑到从事特别工种易发安全事故、有害身体健康、削弱劳作能力,对从事特别工种员工供给有别于一般工人的退休待遇,是为员工供给的一种特别的社会保证。
实践中,员工从事特别工种的上班时刻与从事特别工种的社会保险缴费时刻或许并不共同。考虑到特别工种员工提前退休,首要触及员工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获得和保证程度问题,而影响养老保险待遇的要素是实践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而非作业年限。
因而,在此类案子的审理中,从事特别工种的累计时刻是不是到达法定条件,应当结合特定年代的法令和法规及方针,对从事特别工种的缴费年限是不是到达法定年限进行审阅查看,不能抛开缴费年限而仅以从事特别工种的作业年限作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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